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是新的大数据突破点

5月1日,《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贵阳填补了在大数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空白。《条例》的出台,是贵阳市以大数据为引领加快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有法可依,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撑,为贵阳大数据产业发展法治构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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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首部市级大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为贵阳大数据立法工作找到了“突破口”,推动大数据发展开始步入法治轨道。政府数据实现共享和开放,是政府数据信息公开最直接的政策性“红利”,它体现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落实,能够满足民众多元化的信息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的出台,对数据安全、数据权益、数据交易规范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经费、目标考核纳入法制化管理,一方面确保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可持续、有序顺利的推进;另一方面,对政府部门通过数据履职有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政府部门在数据开放共享工作中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016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数博会上强调,要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推动政府信息共享,提升政府效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更方便。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数据,都应向社会开放。

《条例》的出台,行政机关通过政府数据开放目录,源源不断地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让老百姓从平台直接调取需要的数据,达到有法规保障前提下的数据信息公开化,从而大限度地为提供政府数据、增进社会福祉“让利”。贵阳在大数据立法方面进行探索,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有益的必要的尝试,必将推动大数据发展体系更加完备。

当然,在数据共享开放中,政府数据是否完全地便于提供,也是民众极为关心的问题。鉴于此,《条例》对政府数据进行了分级处理,规定公开数据可以完全放开,实现无条件共享。对于民众极为关心的信用、医疗、卫生、就业、教育、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则优先向社会开放。从这个角度来看,《条例》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数据共享和开放的资源,努力让政策红利得到充分释放,从而展现出更大的发展潜力,这也是《条例》实施的要义所在。

总而言之,政府数据共享和开放有了法律依据,短期能促进数据资源间的开放共享,实现信息互通;长远而言,《条例》实施的更重大意义在于,为探索大数据立法提供了基本遵循规律,有利于推动大数据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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