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裁判向大数据“杀熟”说“不”

同样预订的是豪华湖景大床房,还是享受八五折优惠价的钻石贵宾客户,为什么自己通过APP预订的酒店房间会比别的旅客贵一倍?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胡女士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赔偿胡女士投诉后携程未完全赔付的差价243.37元及订房差价1511.37元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共计4777.48元,且被告应在其运营的携程旅行APP中为原告增加不同意其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或者为原告修订携程旅行APP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去除对用户非必要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相关内容,修订版本需经法院审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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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审理查明,胡女士一直通过携程APP来预订机票、酒店,因此,是平台上享受八五折优惠价的钻石贵宾客户。2020年7月,胡女士像往常一样,通过携程APP订购了舟山希尔顿酒店的一间豪华湖景大床房,支付价款2889元。然而离开酒店时,胡女士偶然发现酒店的实际挂牌价仅为1377.63元,胡女士不仅没有享受到星级客户应当享受的优惠,反而多支付了一倍的房价。

应该说,这是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裁判形式判决利用大数据“杀熟”者退赔差价并且按照差价的3倍支付赔偿金。这样的裁判既鲜明地体现了司法机关否定大数据“杀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又足以警示经营者少些套路,不随意算计、宰割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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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不同消费者给出不同定价较为常见,只要价格公开透明、不属于垄断销售和强买强卖,就应尊重商家的自主经营权。但“杀熟”却有悖商业伦理,因为商家对老顾客提供更加优惠的价格符合商业伦理和经营理念,如会员等级越高,享受的优惠越多。这样方能培养顾客忠诚度,让消费者对商家更加认可和信任。此外,“杀熟”还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大数据“杀熟”之所以能够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和欺诈,就在于网络平台未尽到核实价格的义务并及时向消费者披露,属于蒙蔽消费者。试想,要是消费者知道网络价格比实际挂牌价高出1倍以上,谁也不会傻到以差额如此巨大的价格预订酒店。因而,网络平台被判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终于为“杀熟”行为付出了代价。

众所周知,司法裁判具有很强的指引作用,让人们从事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时有所参照。否定大数据“杀熟”并要求“杀熟”者退一赔三的判决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和意义。因为,如果再有商家顶风作案继续“杀熟”的话,消费者个人可以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让商家得不偿失。这也是对“一次公正司法判决胜过千次空洞说教”的生动体现,同时让公众更加相信法律,信任司法机关,让司法机关赢得喝彩与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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